图标
规章制度

死亡病例讨论制度

发布日期:2023-01-29浏览量:1100

一、定义

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、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、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,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、死亡诊断、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。

二、基本要求

(一)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。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。

(二)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,由科主任主持,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。

(三)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,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。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。

(四)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,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。

三、具体细则

(一)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(5个工作日内)完成,特殊病例(存在医疗纠纷)应在24小时内完成,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。

(二)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,由科主任主持,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。

(三)若死亡病例病情及死亡原因复杂,或涉及本专科以外的其他专科,或经多学科诊治,则需要邀请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参加。

(四)组织要求。

1.死亡讨论原则上由负责抢救的医师提出,科主任组织,涉及多学科时应上报医务部。

2.讨论前,负责抢救医师须事先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,写出抢救记录并提前告知参加人员,做好发言准备。

3.讨论时,先由负责抢救医师进行汇报病情、诊治及抢救经过、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,明确讨论目的,上级医师可进行补充,然后由低年资到高年资人员依次发表意见,针对不同意见可进行现场讨论,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发言,明确讨论结果。

4.死亡讨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:患者临床诊断和诊断依据、治疗经过、死亡原因、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。

5.主管医师应按照统一的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》格式进行书面记录:讨论日期、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、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、各发言人发言要点、讨论结论、记录人等,由主持人进行审核并签字。

6.讨论结束后,主管医师应将形成的一致结论性意见(死亡原因、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等)另立页记入讨论当日的病程记录中。

7.科室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,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。持续改进意见包括对诊断、治疗及抢救整个医疗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的改进意见及措施;对现有流程及可能存在的系统安全等问题进行的改进及优化;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、专业技术、基本技能等学习培训。


上一篇

查对制度

下一篇

术前讨论制度